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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西安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出来了

发布时间:2025-03-05 点此: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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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

(摘要)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陕交函〔2024〕1184号),为切实做好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西安籍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中型载货货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重型载货货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车辆注销前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并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本市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营运货车,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查询)。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补贴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四、资金申请

(一)申报时间。申请人应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按照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付的要求,申请人应尽量提前进行申报)。

(二)申报渠道。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区县、开发区(有审批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仅报废营运柴油货车的应提供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2)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4)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5)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6)委托办理的递交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的应提供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2)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4)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5)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6)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7)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8)委托办理的递交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9)新购置新能源营运货车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截图(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查询)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查询打印)。

3.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应提供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2)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3)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4)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5)委托办理的递交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截图(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查询)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查询打印)。

以上申请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清晰完整,并需申请人签字,申请的运输企业应加盖企业公章。上述报废营运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出具日期、新购营运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五、其他事项

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要求并完成报废更新的中、重型营运货车,企业或车主可自主选择申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政策或《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陕交发〔2024〕23号)政策,但补贴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附件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docx